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第 3 條 |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發展科:中央資訊科技政策之推動與資源爭取、資訊科技創新應
用服務場域試驗媒合、資訊計畫預算審議、智慧城市計畫導入與推動
、市政數據分析應用推動及使用電腦作業績效輔導查核等事項。
二、智慧城市科:智慧城市論壇與參展、國際智慧城市合作與交流事項、
運算思維人才培育、開放資料與地理資訊發展、智慧便民數位服務規
劃、建置及推廣等事項。
三、系統整合科:市民卡發卡、應用服務功能與行銷推廣業務推動、本府
共通性資訊系統與平台、公文整合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推動及維
運等事項。
四、設備網路科:本府整體資訊安全管理、市政骨幹網路、無線網路基礎
建設與電腦機房及資訊設備資源之規劃管理、市政網站服務與市政公
務雲之規劃、開發、推廣及檢核等事項。
五、秘書室:行銷、文書、檔案管理、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
共關係、研考、政風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高級分析師、分
析師、科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
員、書記。 |
第 5 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6 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 |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第 9 條 |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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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0 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
第 1 1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