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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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
等,防治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發生,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
境,建立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工作場
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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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其範圍如下:
(一)本館員工、非員工及受服務人員間發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性騷擾事件。
(二)本館員工或求職者遭受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之
性別歧視。
(三)違反母性保護:指本館女性員工從事之工作可能影響胚胎發育、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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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館應採行適當措施,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並
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申訴及建言管道,且將
相關資訊於本館網站公開揭示。如有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或疑似情事
發生時,應即時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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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館應利用集會、印刷品、網路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
有關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
員訓練、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促進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及性騷
擾防治等相關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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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館為受理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及調查案件,應設性別歧視申訴
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館館長兼任,並
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
員由本館館長就本館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
,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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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會申請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