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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木博總字第1070001190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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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
    等,防治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發生,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
    境,建立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工作場
    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其範圍如下:
    (一)本館員工、非員工及受服務人員間發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性騷擾事件。
    (二)本館員工或求職者遭受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之
        性別歧視。
    (三)違反母性保護:指本館女性員工從事之工作可能影響胚胎發育、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
三、本館應採行適當措施,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並
    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申訴及建言管道,且將
    相關資訊於本館網站公開揭示。如有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或疑似情事
    發生時,應即時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四、本館應利用集會、印刷品、網路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
    有關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
    員訓練、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促進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及性騷
    擾防治等相關課程。
五、本館為受理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及調查案件,應設性別歧視申訴
    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館館長兼任,並
    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
    員由本館館長就本館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
    ,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會申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