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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建造執照預審核備案件變更設計
作業流程,提升審議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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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造執照預審核備案件變更設計時,應提送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
(以下簡稱預審小組)審議。但未涉及容積獎勵值變更,且符合下列
情形各款目者,免予提送,逕由本府建築管理處依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辦理:
(一)建築量體與停車空間:
1、建築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且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2、總樓地板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且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
3、容積率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4、建築物或各樓層高度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5、地下室法定或自設停車空間之調整變更未涉及整體車道行車
動線之變更。
6、獎勵車位空間之車位編號或位置在五部以下之調整變更,且
未涉及車輛及人行動線之變更。
(二)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
1、開放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之配置與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五
。
2、基地綠覆面積增減未超過百分之十。
3、植栽數量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4、同一種別植栽種類變更,且變更後種類符合桃園市建築基地
綠化自治條例或都市設計審議建議樹種。
(三)建築造型:
1、建築立面造型或材質變更(含陽台、花台、雨遮、女兒牆及
線板等)面積未超過全部立面合計面積百分之十。
2、屋頂突出物面積增減未超過百分之十。
3、裝飾板、裝飾柱、室外空調機專用板及屋脊裝飾物之變更,
其規模未超過原核定或免經預審小組審查者。
(四)建築內部空間:
1、單一樓層建築物用途變更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百分之三十,
或類似用途互換且不增加使用強度。
2、內部隔間變更無涉及戶數變更。
(五)申請書、面積計算表及書圖文字更正:
1、原核准之地號、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起造人
、戶數、用途之誤寫或漏列者。
2、原申請基地面積範圍不變,僅為地號合併者。
3、因文字或數字顯然錯誤,且更正後不影響原面積計算結果。
4、因圖面、照片或其他附件之位置或順序錯誤。
(六)其他不牴觸原審議精神及配置之變更,經本府建築管理處同意免
提預審小組審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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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執行時若有爭議或疑義時,得提請預審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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