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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再生能源相關業務,特設置
本府再生能源諮詢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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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有關設置再生能源重大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與再生能源計畫執行有關之爭議處理事項。
(三)與再生能源相關事務之審議及評鑑事項。
(四)其他有關再生能源諮詢之議題及研究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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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綠能專案推
動辦公室召集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主
任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及經濟
發展局之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經濟、工程、環保、生態、景觀、都市計畫、法律等專門學
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前項第二款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四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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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
缺者,由本府依前點第一項規定另行遴聘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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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如為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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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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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派兼之委員,如未能
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通知本會。
本會委員對於與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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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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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為辦理再生能源諮詢、審議案件或再生能源計畫執行事宜,得組
成專案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本會審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參與,提供諮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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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得以議題分組方式,不定期舉行小組會議,研商具體政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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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小組會議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派委員擔任之。
經本會授權第一項小組得決定事項,其效力與本會之決議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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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學者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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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