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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罰鍰分期繳納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觀管字第107011928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觀光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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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辦理申請分期繳納違反發展觀光

    條例罰鍰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申請書(如附件)釋明其理由後

    向本府申請分期繳納罰鍰: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納罰鍰。
    (二)因天災或事變,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有困難無法一

        次繳納罰鍰。
圖表附件:

三、核准分期繳納,依下列規定辦理,每一期為一個月,並應於請求權時

    效屆滿前六個月繳納完畢:
    (一)罰鍰金額新臺幣六萬元以下,得分二期至四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逾新臺幣六萬元,未達三十萬元,得分二期至十期繳納

        。
    (三)罰鍰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得分二期至十二期繳納。

 

四、經核准分期繳納,如任一期未依期限繳納者,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

    期,本府即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