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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
開發區內公、私有土地,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結果,特設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開發區土地協議市價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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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為審查捷運開發區土地之協議市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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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捷運工程
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指派
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法務局、工務局及
交通局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地政或不動產估價專業之專家學者三人。
(三)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桃園市不動產
估價師公會代表各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公
會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
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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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視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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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且外聘委員應有二人以上
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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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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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會議相關人員自接獲查估之報告書或結果時起,
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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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審查案件,應依行政程序
法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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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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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
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