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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11030009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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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即時掌握本市災害現場救災情形,提升緊急應變效能,
    藉由設置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以下簡稱前進指揮所)
  ,統籌災害現場各項搶救及應變作為,特訂定本規定。
二、前進指揮所區分如下:
    (一)本市各區(復興區除外)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中心)得設
        置區級前進指揮所。
    (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得設置市級前進指揮所。
三、前進指揮所設置時機如下:
    (一)區級前進指揮所:
         1、有人員死傷之虞,且災情持續擴大。
         2、區中心指揮官認有設置之必要。
    (二)市級前進指揮所:
         1、災情有擴大之虞,區級前進指揮所無法獨力處置。
         2、災害造成大量人員死傷,須長時間因應處置。
    若遇大規模多點災害,市中心除設置市級前進指揮所外,並得增設分
    區指揮站,由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各大(分)隊、
    區公所及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共同執行救災工作,並由
    市級前進指揮所統籌分區指揮站之人力及資源調度。
四、區級前進指揮所由本市各區公所主導架設;市級前進指揮所由消防局
    主導架設,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應協同執行,設備需求
    表如附表一。
圖表附件:
五、前進指揮所運作地點選定原則:
    (一)周遭安全無疑慮,且利於與災害現場協調聯繫及指揮調度。
    (二)交通便捷,具備基礎水、電及通訊設備為佳。
    (三)優先使用室內空間,但得視情形,搭設帳篷或使用低地板車輛等
        作為替代設施。
    (四)現場或鄰近區域可停放具機動性之指揮車等救災車輛或大型巴士
        。
六、前進指揮所應於災害現場統籌災害搶救、工程搶修、醫療救護、資訊
    傳遞及資源調度等工作,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回報市中心或區中心災害現場狀況。
    (二)適時提出人力、物資、裝備機具支援需求。
    (三)指揮、調度災害現場各項搶救作業。
    (四)確認災害現場之收容安置處所、飛行器起降空間。
    (五)其他市中心或區中心交辦事項。
    市中心得派員進駐區級前進指揮所協助辦理前項規定之事項。
七、前進指揮所置指揮官一人,綜理災害現場指揮、協調及救災應變等全
    般事宜;副指揮官若干人,襄助指揮官處理災害現場搶救相關事宜,
    並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區級前進指揮所指揮官由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副指揮官由
        區長指定主任秘書以上層級或相關災害權責課室主管擔任。
    (二)市級前進指揮所指揮官由市長指定秘書長以上層級或相關災害權
        責機關首長擔任;副指揮官由現場指揮官指定相關災害權責機關
        簡任以上層級擔任。
八、前進指揮所設幕僚參謀組、搶救調度組、醫療環保組、收容救濟組、
    聯合服務中心、行政庶務組等基本進駐編組,及工程交通組、水電維
    生組等彈性啟動編組,其組織架構如附圖。
    前項編組之任務分工表如附表二及附表三,並依附表四填報附表四之
    一至四之十二工作表單。
    前進指揮所指揮官得視災害狀況進行編組之增減、合併,或調整編組
    內主導或協辦之機關(單位)。
九、災害狀況已緩和或解除,前進指揮所指揮官得報請市中心或區中心指
    揮官同意後,縮小前進指揮所之編組或撤除前進指揮所。
十、前進指揮所幕僚參謀組應指派專人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及
    市中心業務督導組保持聯繫。
十一、本市復興區得比照本規定設置區級前進指揮所。
十二、本市平時得依本規定辦理演練,或併入年度特定之災害防救演習項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