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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農業博覽會執行策劃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農人字第 1090167442 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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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業博覽會(以下簡稱農博會)
    ,特設桃園市政府農業博覽會執行策劃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農博會籌備、進行及結束等相關事項審核。
    (二)辦理農博會行政及營運等相關事項審核。
    (三)辦理農博會營建工程規劃及設計等相關事項審核。
    (四)辦理農博會交通控管相關事項審核。
    (五)辦理農博會行銷宣傳相關事項審核。
    (六)辦理農博會藝文活動之規劃演出或其他結合各地城鎮、社會、團
        體等參與各項活動事宜等相關事項審核。
    (七)辦理其他有關農博會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相關事項審核
        。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派(聘)兼之:
    (一)本府各一級機關首長三十二人。
    (二)市長指定之本府其他人員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至農博會撤展結束日止,並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就委員中派兼之,承市長之命,綜理農博
    會各項事務;置副執行長一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襄助執行長
    執行各項事務。
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兼任執行長
    之委員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應指派該機關簡任級以上人員代理之。
六、本會設桃園農業博覽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執行本會決議
    事項,推動農博會業務。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市長就委員中派兼之,承執行長之命,研擬
    、規劃、督導、整合推動農博會業務。
    本辦公室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
七、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及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各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