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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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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經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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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個別學生之身心特性及需求彈性調整,且
學校應考量科目或領域性質、教學目標與內容、學生學習優勢及特殊
教育需求實施多元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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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之調整,應於其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並經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必要
時應於學生成績單內註記評量彈性調整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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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集中式特教班學生: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特殊教育
課程綱要規定之領域內容,訂定教育目標並實施多元評量。
(二)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或巡迴輔導服務之學生:
1、在資源班或巡迴輔導服務接受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其成績
評量係考量個別學生之普通班平時及定期評量表現,另納入
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所提供之評量結果,並由學校特
推會訂定學生普通班與資源班成績或普通班與巡迴輔導成績
之合適比例及方式。
2、未在資源班或巡迴輔導服務接受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其成
績評量由普通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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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第二款規定之學生,其平時評量成績採計方式如下:
(一)抽離式課程:
1、接受資源班課程:由資源班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績考
查,並應將考查結果與原班教師商議,以做為該生該學習領
域之平時成績。如有爭議,以資源班教師(授課教師)評量
結果為主。
2、接受巡迴輔導課程:由巡迴輔導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
績考查,並應將考查結果與原班教師商議,以做為該生該學
習領域之平時成績。
(二)外加式課程:由原班任課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績考查,並
應將考查結果與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商議,以作為該生該
學習領域之平時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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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六點第二款規定之學生,其定期評量成績採計方式如下:
(一)學生之定期評量應以使用原班試題為原則,必要時應提供延長考
試時間、口語作答、電腦作答、提供獨立考試空間、試題報讀服
務、放大試卷、點字卷、提供輔具等學生所需之相關試題調整或
試場服務。
(二)學生若因障礙特質無法適用原班試題考試,可採用資源班試題或
多元評量方式,其原班定期評量成績應依學生能力水準及其於原
班之相對位置調整,並應將定期評量成績與原班教師商議;必要
時經學校特推會審議後得僅採資源班之定期評量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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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應衡酌考試科目特性、學生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身心
障礙學生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
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並於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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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試場服務如下:
1、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2、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
降設備之試場。
3、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
事項說明。
4、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二)輔具服務: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用
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
(三)試題(卷)調整服務: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題數或比
例計分、提供放大試卷、點字試卷、電子試題、有聲試題、觸摸
圖形試題及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
包括試題之信度、效度、鑑別度及命題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類
別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學校教務處應於考前一週提供試卷予
特教教師進行調整,特教教師於收到試卷後至考試前,應負擔保
密責任。
(四)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
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及代謄答
案卡等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