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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桃園航空城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經招字第 1130028763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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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桃園航空城計畫,並整合本府各
    機關(構)作業,特設桃園市政府桃園航空城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桃園航空城計畫用地取得、開發建設、產業規劃與招商、公共事
        務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二)桃園航空城計畫工作規劃及執行情形之管制考核。
    (三)其他有關推動桃園航空城計畫相關事項之統籌及協調。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本府秘書長、副秘書長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市長指定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參議。
    (二)本府機關(構)一級首長。
    (三)外聘專家學者。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之委員任期兩年,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
    出缺補派(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業務分組如下:
    (一)用地取得組:置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協同召
        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並由本府農業局、經濟
        發展局、工務局、水務局、民政局、環境保護局、教育局及文化
        局派員共同組成。
    (二)開發建設組:置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協同召
        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並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水務
        局、環境保護局、捷運工程局、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及教育局派
        員共同組成。
    (三)產業招商組:置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並
        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交通局、農業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
        生局、觀光旅遊局、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
        公司及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共同組成。
    (四)公共事務組:置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處處長兼任;協同召
        集人一人,由本府新聞處處長兼任;並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及桃園
        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共同組成。
    (五)文化資產組:置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並由本
        府都市發展局與地政局派員共同組成。
    各組召集人得依分組工作需要,邀請相關局處派員出(列)席。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另
    召集人得於本會委員中指定副執行秘書一人或數人,協助綜理本會相
    關業務;幕僚業務由本府各相關機關(構)指派兼辦。
七、本會每二個月召開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各分組由分
    組召集人召開分組會議,並將會議情形陳報本會。
    本會為辦理各項業務,得由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分組召集人召開
    工作會議、會前會議或相關會議,以利整合相關業務、控管執行進度
    與統合經費預算等事項,並將辦理情形陳報本會。
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大會。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
    未能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指派專門委員以上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九、本會得請本府各機關(構)就桃園航空城相關議題提報資料,並於必
    要時列席本會會議說明辦理情形;本會必要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
    者、專家或相關機構代表出(列)席。
十、本會委員對於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十一、本府各機關(構)辦理桃園航空城相關業務時,應依規定將辦理情
      形通知本會,並填報本府桃園航空城計畫管控系統,以利各項業務
      整合與進度管控。
      前項業務由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負責辦理。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