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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桃
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三項
不定期查核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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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核對象:本府及新北市政府公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
內接受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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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核方式及內容
(一)方式:本局得自每梯次受理申請補助截止次日起三個月後,不定
期由電腦隨機抽選百分之二以上之受補助戶進行查核。抽查比例
得視狀況調整。
(二)內容:
1、噪音防制設施有無未經同意、未達使用年限等因素,逕行拆
遷或換裝申請核准外之其他噪音防制設施之情形。
2、噪音防制補助費支用用途是否未依規定用於居民健康之維護
、受補助建築物之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等。
(三)查核人員應將查核情形記錄於「查核作業紀錄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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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核結果之處理:
噪音防制設施或噪音防制費補助款,經查核有不符合規定者,本局以
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依使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補助款之追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