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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30023108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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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辦理任務編組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成立任務編組:
    (一)依據法令規定。
    (二)因應市政政策或機關業務需要。
三、各機關任務編組之法規名稱,統一以設置要點定之。如為府層級任務
    編組者,其設置要點名稱應冠以桃園市政府全銜;如為機關層級任務
    編組者,其設置要點名稱應冠以該機關全銜。
四、各機關之任務編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訂定設置要點,並視任務
    性質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成立之目的及依據。
    (三)任務。
    (四)組成成員、運作及任期。
    (五)會議之召開、進行、決議,及相關人員迴避、保密義務、代理事
        宜。
    (六)分工架構及工作人員。
    (七)行文名義。
    前項任務編組名稱,得按其性質定名為會、小組、中心、會報、籌備
    處或專案辦公室等。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之組成成員,如無適當稱謂時,可稱為委員,主其事者
    稱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等。
    第一項第六款工作人員職稱,得定名為執行長、執行秘書、總幹事、
    主任、副執行長、副執行秘書、副總幹事、副主任、秘書、幹事、組
    長或組員等。
五、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設置要點,應依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
    點規定之行政規則作業流程辦理。
    前項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之草案,則應由各主辦機關簽會其人事單
    位、主(會)計單位、法制單位(或人員)及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如
    為府層級任務編組者,各主辦機關於綜整前揭內部單位(或人員)意
    見後,應再加會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人事處、主計處、法務局
    及相關機關表示意見。
六、各機關任務編組設置要點於函頒下達後,所需人員得由相關機關人員
    派充或兼任。
    各機關遴聘本府以外機關學校人員擔任成員時,應先徵詢服務機關學
    校同意。
    府層級任務編組成員須簽陳本府遴聘(派)兼者,各主辦機關應檢具
    註明性別之成員名冊,於簽會本府人事處後,陳請市長圈選決定之。
七、各機關任務編組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
    一。
    已設置之任務編組,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低於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應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定有任期者,於聘(派)次任成員時改善。
    (二)未定任期者,應於成員出缺補聘(派)時改善。
    各機關任務編組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已達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一者
    ,應繼續維持,改聘(派)時亦同。
    各機關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明定所有成員由指定職務兼任或法令另
    有規定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八、各機關任務編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九、各機關任務編組之出席費、兼職費之支給,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要點規定辦理。
十、因市政政策或機關業務需要成立之任務編組,每年召開會議未達二次
    者,各主辦機關於翌年三月前需主動檢討其存廢,以強化運作效能。
十一、各機關任務編組所需經費,由各主辦機關於各該機關相關經費支應
      。
十二、各機關任務編組成員職名章,得由各主辦機關依其成員兼職職務,
      參照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製發、使
      用及管理。
      各機關任務編組如需釘製標誌牌,得由各主辦機關參照辦公處所管
      理手冊規定辦理。
      各機關任務編組公文之決行層級,得由各主辦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
      求,衡酌業務重要性、涉及層面及相關法令等,明定於分層負責明
      細表(甲表、乙表或共同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