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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重大工程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桃工新企字第1070025277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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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因應本處辦理整體大型規
    模開發案件、學校興建及周邊環境改善、園區整體規劃、重大建築工
    程等相關案件,辦理審查、研究業務及相關諮詢之需要,特設桃園市
    政府新建工程處重大工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大型規模開發或園區整體規劃案件:開發土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上
    。
    (二)學校興建及周邊環境改善案件:新建校舍併同辦理校園規劃案件
    。
    (三)重大建築工程案件:採購金額大於政府採購法所稱巨額之二倍以
    上案件。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處處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處副處長兼任,本處總工程司及副總工程司為當
  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處聘(派)兼之。
 
四、本諮詢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大型諮詢會議:委員組成應有外聘委員至少五人,兼任委員或當
    然委員至少二人,適用大型規模開發案件。
    (二)小組諮詢會議:委員組成應有外聘委員至少二人,兼任委員或當
    然委員至少一人,適用學校興建及周邊環境改善案件、重大建築
    工程案件。
五、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如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如其出缺時,得由該機關適當人
  選擔任。委員於任期內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者,應予迴避,如情節重大者,應予解聘。
六、各諮詢會議視需要召開之,委員組成依第四條規定辦理,由委員會召
  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副主任委員為副召
  集人;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因故亦不
  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代理之。
七、各諮詢會議審查前,應先簽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勾選委員,本會委
  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諮詢案件如涉及特殊狀況需要,機關得邀請相
  關專家學者列席。
八、本諮詢會議組成之委員出席人數過半數者,始得開會,決議事項交由
  本處列入修正之參考,其效力不得牴觸契約需求。
  委員關於案件諮詢、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規定辦理。
九、本會兼任委員及當然委員均為無給職,另外聘委員之相關出席、審查
  及交通等費用,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及「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給付。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業務費或各工程之工程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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