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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設置
廢棄物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撥付地方之營運回饋金(以下簡稱
回饋金),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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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市觀音區公所。
本府得設置回饋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監督及考核回饋
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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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饋金之回饋區範圍,為掩埋場所在地之本市觀音區保障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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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饋金之來源,由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按掩埋場用地面積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一百元計算,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撥付當年度回饋金予本市
觀音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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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公共設施之興設、管理及維護事項。
(二)環境衛生及綠美化環境事項。
(三)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教育文化事項。
(四)各項公益活動與公用設備購置及維護事項。
(五)醫療保健事項及環境監測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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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市觀音區公所應於本府指定期限內,提報回饋金使用計畫書,經本
會初審後,並報本府核定後,始得動支。
因故無法依核定計畫執行時,執行機關應提報變更使用計畫書,經本
會初審後,並報本府核定後,據以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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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自掩埋場取得營運許可之當年度起,施行至掩埋場許可營運期
滿之該年度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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