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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適
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作業事宜,特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五
條、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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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應成立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之高級中等學校鑑定安置工作小組(以
下簡稱工作小組)辦理審議當年度實施計畫和各類簡章、適性安置結
果及安置分發疑義等任務。
前項簡章內容應詳列作業時程、安置學校、群(科)、名額、報名資
格及方式、評估項目及方式、志願選填方式、就學安置程序、安置結
果公告、報到、餘額安置、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升學安置相關事項。
教育局得指派學校依各學年度實施計畫及各類簡章規定執行相關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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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
(一)學生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領有各直轄市、縣(市)鑑輔會所核發之身心障礙鑑定證明
。
2、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通報並
確認之學生。
3、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未曾參加教育局或其他直
轄市及教育部辦理與本要點性質相同之就學安置措施(包括
十二年就學安置)。
(二)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者,應
符合前款規定;除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外,其年齡應在二十一歲
以下。
(三)持有國民中學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力)證明且無高中職學籍之
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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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安置配合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性安置之學校、班級類型如下:
1、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之普通班、實用技能學程班。
2、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3、本市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實施原則:
1、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本市教育政策及學生需求,提供適性安
置名額;入學各校之名額,以原核定班級每班外加普通高中
一人、綜合高中二人、職業類科二點五人計算,不占教育局
原核定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名額;名額不足時,由教育局協
調各校加開缺額,至少達需求數之一點一倍。
2、學生參加適性安置者,得再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等其他
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置名額。
前項之班級或科別名稱,以當學年度核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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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程序:
(一)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1、國民中學之教師及輔導教師應運用智力、性向及興趣等測驗
,提供學生試探及實作活動,妥善記錄並利用個別化教育計
畫( IEP)、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轉銜計畫等,適性輔
導學生選填志願。
2、學生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
審通過後,由學校辦理推薦報名。
(二)適性安置:經教育局審查、彙整學生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後
,送交工作小組審議、安置。
(三)餘額安置:
1、餘額安置名額,為適性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餘額(不包括
已安置未報到之缺額)。
2、未曾參加適性安置(含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學生,依志願參
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錄取者,得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由工作小組審議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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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申請適性安置之學生,經工作小組安置確認後,於簡章規定
之報到日前,報名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入學管道未報到者,仍得依本要
點安置結果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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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作業不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由教育局追究學校及相關人
員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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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當學年度之簡章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