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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寵物友善專區使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動字第1070211152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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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規範本市寵物友善專區(以下簡稱專區)之使用,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專區提供犬隻活動使用。
三、六月齡以下幼犬、患有傳染病之犬隻及發情母犬皆禁止進入專區。
四、犬隻進入專區須已完成寵物登記及配戴狂犬病預防注射識別牌證,並
  事先施以除蚤劑等外寄生蟲感染預防藥物。
五、小型犬區限未滿九公斤犬隻進入,大型犬區限九公斤以上犬隻進入。
六、犬隻進入專區前或離開專區後,飼主應為其繫上鍊繩,並妥善關上出
  入栓。
七、犬隻及兒童進入專區內應由成人伴同,避免兒童在園區奔跑,以免被
  犬隻追咬。
八、犬隻於專區便溺應立即清除。
九、犬隻不聽指令,有攻擊或互咬情形,飼主應立即將犬隻繫上鍊繩並帶
  離專區,以策安全。
十、專區內不得飲食及餵食犬隻,以防犬隻爭食互咬。
十一、專區內禁止犬隻洗澡及美容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