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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志工觀摩活動辦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團字第107018592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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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精進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推動志願服務
    工作,提高公共事務服務效能,統一規範辦理志工觀摩活動經費及志
    工資格,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志工觀摩活動,指各機關因推動志願服務工作需要,辦理
    業務觀摩、研習及標竿學習等活動。
三、各機關辦理志工觀摩活動經費,每人每年最高為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四、各機關所屬志工以前點所定經費參加志工觀摩活動者,應符合下列資
    格:
    (一)領有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二)前一年度服務總時數達四十小時。
    (三)前一年度服務期間使用市民卡簽到〈含退〉次數達十二次。但志
        願服務工作性質特殊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恪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應盡義務。
    (五)符合各機關所定志願服務考核規範。
   各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之志工觀摩活動
   ,參加志工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參加志工於二個以上機關服務者,第一項資格由各機關分別認定之。
五、各機關所屬志工以第三點所定經費參加志工觀摩活動者,每人每年以
    一次為限。
六、各機關辦理志工觀摩活動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