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媒體中心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新聯字第1070229682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新聞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媒體中心使用管理,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新聞處。
三、本要點所稱媒體中心,位於本市綜合會議廳一樓。
四、媒體中心設記者室、新聞室、錄音間、休息區、公共區及茶水間。

五、媒體中心優先提供予本市駐地記者採訪本府及相關市政新聞。

    記者撰稿座位或其他物品使用分配,由本府新聞處邀集本市記者團體

    或記者協調之。

六、媒體中心開放時段: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但記者因採訪作業有使用

  需求者,不在此限。

七、新聞室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目的:以召開記者會為原則。

    (二)申請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本府公務雲會議室預約系統線上申請,並檢

      附記者會議題及流程等相關資料送本府新聞處彙辦。

    (四)申請人使用結束後,應將場地回復原狀,並通知本府新聞處。

八、使用媒體中心應愛護公物、節約能源及保持環境清潔。

    使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場地及其設備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

九、媒體中心之使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情況特殊經專案簽准外,悉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