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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政安字第107026559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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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屬未設置政風單位之機關、學
  校(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政風業務,使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樹立
  清廉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由機關首長依下列條件遴選之,但承辦採購業務人
    員不得兼辦︰
    (一)品德端正,熱心服務,能勇於任事者。
    (二)熟諳機關業務運作並具協調能力者。
    (三)機關內正式編制內人員。
三、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名冊函送本府政風處備
    查;但本府所屬二級機關之上級機關設有政風單位者,應將名冊陳報
    其上級機關政風單位,層轉本府政風處備查。異動時亦同。
四、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如有不適任情事者,得由負責人事考評之單位簽
    報機關首長同意後重新遴選之。
五、各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承機關首長之命及權管政風單位之指導,協
    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
        通知、知會及登錄建檔。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之協調聯繫事項。
    (四)廉政宣導。
    (五)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第一項各款兼辦業務時,應分別適用各該業務
    法規,並由本府政風處政風預防科擔任法規諮詢窗口。
六、本府政風處每年得辦理相關講習、訓練或座談會,以強化兼辦政風業
    務人員廉政素養及專業知能。
七、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著有績效,兼辦期間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得敘
    嘉獎一次,滿一年者,最高得敘嘉獎二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獎勵
    事宜,由本府政風處於每年度結束後,統籌辦理,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之上級機關設有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政風單位彙整敘獎名冊,
    層轉本府政風處辦理。
八、各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因執行業務所需交通及加班
    等費用,得於各機關依規定核實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