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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桃青職字第110000496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青年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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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青年局)為營造青年創業交流環境
  ,帶動青年創新創業風氣,使所轄青年創業基地團隊(公司)以新明
  青年創業基地(以下簡稱新明青創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有所規範
  ,特訂定本管理作業要點。
二、新明公有零售市場建物所有權人為桃園市政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經濟
    發展局。青年局使用桃園市中壢區明德路六十號四樓明德路側空間及
    五樓作為新明青創基地。
三、本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青年局,並得委託新明青創基地營運管理單
    位代為執行相關事宜。
四、本作業要點所稱青年創業基地,係指青創指揮部、安東青創基地及新
  明青創基地。青年創業基地之團隊(公司),包含進駐獨立辦公室或
  共同工作空間之團隊或公司。
五、進駐於青年創業基地團隊(公司),得以新明青創基地作為公司登記
  處所,有關雙方權利義務規範,明定於青年創業基地與團隊(公司)
  之契約書。
六、進駐基地契約終止或到期時,應依規定申請離駐手續,以新明青創基
  地為公司登記處所者,離駐後一個月內提交遷址證明,始得發還保證
  金。如有離駐事實,各基地營運管理單位應協助辦理退場事宜。
七、如應離駐基地而不辦理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者,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
  七條第四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
  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
  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
  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至改正為止。」
八、青年創業基地團隊(公司)如欲申請公司登記者,應提供以下文件,
  由新明青創基地營運管理單位統一於每月十五日前報請青年局同意後
  實施。
   (一)進駐青年創業基地契約書或其他足資佐證之相關文件。
   (二)新明青創基地公司登記申請書。
九、為保障青年創業基地團隊(公司)權益及統一管理,登記地址為桃園
  市中壢區明德路六十號五樓,相關增生的房屋稅由本局負擔。
十、青年創業基地團隊(公司)填報公司登記之使用坪數時,倘使用獨立
  辦公室者,依其所佔坪數計算;倘使用共同工作空間者,依六坪計算
  。
十一、如有代收信件事宜,收取信件後將統一通知各青創基地營運管理單
   位,協助轉知收件人自行前往新明青創基地領取,逾七日仍未領取
   者,將退回郵局。
十二、本管理辦法如適用於公司法或其他政府相關法規,從其規定。
十三、原依本要點以會員身份申請以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作為公司登記地址
   者,須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公司登記地址遷址移出新明
   青創基地,如限期內未移出公司登記地址者,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
   七條第四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
   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
   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