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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興辦工業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擴展工業或
設置污染防治設備申請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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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農業
局、地政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建築管理處及
養護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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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案件之申請要件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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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前,檢附相關書件(如附
件二),向本府提出申請。但本府核准家數達經濟部工業局核配家數
時,即停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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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或排水管理等處理維護之申
請案件,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排水管理等處理維護之申請
案件,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排水管理等有關規定,檢具相
關書件併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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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案件分二階段進行審查(如附件三),作業流程依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審查:
1、現場會勘及申請要件審查:
(1)由經發局召集相關機關及臺灣桃園或石門農田水利會現場
會勘,並依申請要件審查表(如附件四)審查,填具審查
結果。
(2)未符合要件者,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未依限陳述意
見或陳述不合理者,駁回其申請。
2、召開合理性及必要性審查會議:
(1)由本府召開審查會議,經發局、農業局、地政局、環境保
護局為審查成員。
(2)通過審查者,續辦第二階段審查,並通報經濟部錄案列管
;修正通過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未通過者,駁回其申請。
(二)第二階段審查:
1、程序審查:依程序審查表(如附件五)進行申請書件完整性
審查並填具審查結果。未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未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2、實質審查:由主管機關就申請案件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各主管
法令進行審查(如附件六、附件六-一及附件六-二)。審
查計畫內容是否與各主管法令相符,符合規定者,得辦理簽
核作業;未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
者,駁回其申請。
(三)召開聯合審查會議:
1、申請案件完成前述各項審查且符合規定者,由本府召開會議
,並由申請人進行簡報並接受審查成員諮詢。
2、審查會議完畢後,將審查結果作成會議紀錄,並通知申請人
依會議決議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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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後,該用地仍不得從事興辦工業人使用毗
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五條第二項附表規定之非屬低
污染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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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設置污染防治設備者,經本府核定後,不得變更作擴展工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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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案件核定後,經發局應會同相關機關定期查核。申請人違反原核
定計畫使用,除依法處罰外,並應專案輔導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