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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獎勵舉發違反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衛藥字第113008595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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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藥事法第八十一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及醫療器材管
    理法第五十九條、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獎金核
    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衛生局。
三、舉發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查驗登記或登錄之醫療
    器材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或經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
    下列標準計點核發獎金:
    (一)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查驗登記或登錄之醫療器材者
        :十點。
    (二)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讓)偽藥、禁藥或未經查驗登記或登錄之
        醫療器材者:五點。 
    (三)舉發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
        藥或未經查驗登記或登錄之醫療器材者:三點。
    (四)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三點。
    前項每點獎金之數額為新臺幣一千元。
四、執行機關應設置舉發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或提供機關網址,受
    理舉發事宜。
五、舉發人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執行機
    關舉發,並提供下列事項:
    (一)舉發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舉發人姓名或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實、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 
    舉發人以言詞舉發者,執行機關應作成紀錄。
六、執行機關依本要點核發獎金時,應通知舉發人檢具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領取。舉發人接獲通知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七、二人以上聯名舉發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舉發人具領。
    二人以上分別舉發同一案件而有相同被舉發人及違規事實,其獎金應
    發給最先舉發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
八、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規定: 
    (一)舉發人以匿名或不實姓名舉發。 
    (二)舉發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舉發事證不符。 
    (三)舉發案件來源係網際網路廣告、拍賣網站之個人廣告、購物型錄
        等網路上公開資料。 
    (四)舉發案件於被舉發前,已經政府機關或驗證機構發現或處理。
    (五)舉發人為本府相關機關人員、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
    (六)其他經本府公告之事項。
九、舉發人或協助緝獲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露。但其同意公開
    表揚者,不在此限。
十、舉發人或協助緝獲人之安全應予保護,因舉發或協助緝獲案件而遭受
    威脅、恐嚇或其他不利行為者,執行機關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
    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獎金,由執行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