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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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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市農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桃園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之審議。
(二)關於本基金運用情形之考核。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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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
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經濟發展局及
交通局之機關首長兼任。
本會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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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二人至五人,由本府農業局派員兼辦
,辦理本會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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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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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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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但依第八點迴避之委員,
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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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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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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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