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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示範公車補助車輛設備之補助審查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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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辦理補助之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以下
簡稱同業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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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含車外LED 顯示器、車內LCD 站名顯示器(以下簡稱
車輛顯示器)以及車輛A 柱視野改善設備等設備,規格如下:
(一)車外LED 顯示器:至少可顯示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色,且解析度
至少一百九十二乘以三十二,設置位置含車頭、單邊車側及車尾
,補助額度以不超過上開設備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且每輛車以不
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二)車內LCD 站名顯示器:面版尺寸至少三十二吋,畫素至少一千九
百二十乘以一千零八十,亮度至少七百尼特(nits )以上,並
可分日夜調整,可顯示到站之多處站名資訊(至少需包含中、英
、日及韓等語言)、政令宣導和觀光導覽資訊,補助額度以不超
過該設備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且每臺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
(三)車輛A 柱視野改善設備:安裝廣角照地鏡、超廣角凸透鏡面貼以
及經本局認定可改善行車視野之設備,其中廣角照地鏡每面直徑
至少二十公分,超廣角凸透鏡面貼每面尺寸至少一百五十二乘以
二百零三公釐,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該設備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且每輛車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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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車輛清冊(含車輛牌照、出廠年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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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補助之車輛顯示器應維持正常運作,期間自安裝之次日起至少五年
,其設備顯示樣式須經本局確認後始得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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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作業程序及期程:
(一)同業公會應於機關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提送所屬會員相關文件予本
局審查。
(二)本局應於受理申請案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
延長審查期限,以十五日為限。
(三)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本局得駁回申請。
(四)同業公會所屬會員應於本局核定日期內完成裝設並由同業公會彙
整提送相關照片、規格、功能測試報告予本局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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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如發現違規不實事項(如偽造、變造申請資料等),經查屬實者
,檢具相關資料移送司法偵查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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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補充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