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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民眾裝置活動假牙及身心障礙者口腔醫療照護補助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桃衛照字第1080008906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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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六十五歲以上長者暨五十
    五歲以上原住民裝置活動假牙補助計畫及六十四歲以下(中)低收入
    戶身心障礙者口腔醫療照護補助計畫之醫療處理品質,促進醫病關係
    和諧及滿意度,特設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民眾裝置活動假牙及身
    心障礙者口腔醫療照護補助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假牙補助裝置及身心障礙者口腔醫療照護之品質審議等事項。
    (二)假牙補助裝置及身心障礙者口腔醫療照護之醫療審議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假牙補助裝置及身心障礙者口腔醫療照護之各項疑義事
        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局指
    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社團法人桃園市牙醫師公會代表。
    (二)其他醫事專業、公共衛生、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等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代表機關或民間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本小組委員之任一
    性別成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部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長期照護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本小組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長期照護科承辦人員兼
    任。
五、本小組視申請案件量召開會議。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派之代理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小組參與審查案件之相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