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六十五歲以上長者暨五十
五歲以上原住民裝置活動假牙補助計畫及六十四歲以下(中)低收入
戶身心障礙者口腔醫療照護補助計畫之醫療處理品質,促進醫病關係
和諧及滿意度,特設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民眾裝置活動假牙及身
心障礙者口腔醫療照護補助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假牙補助裝置及身心障礙者口腔醫療照護之品質審議等事項。
(二)假牙補助裝置及身心障礙者口腔醫療照護之醫療審議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假牙補助裝置及身心障礙者口腔醫療照護之各項疑義事
項。 |
|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局指
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社團法人桃園市牙醫師公會代表。
(二)其他醫事專業、公共衛生、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等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代表機關或民間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本小組委員之任一
性別成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部人數三分之一。
|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長期照護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本小組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長期照護科承辦人員兼
任。 |
|
五、本小組視申請案件量召開會議。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派之代理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交通費。 |
|
七、本小組參與審查案件之相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