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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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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規定或有溢(誤)繳之情事,
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罰鍰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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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退還罰鍰採現場退還方式,其程序如下:
(一)由原案申請人或受委託者,填寫退費申請書,並由申請人簽名(
或蓋章)或受委託者簽名(或蓋章)。
(二)承辦人員應審核是否符合法規規定及文件是否齊備,審核無誤後
移送單位主管核定。
(三)經單位主管核定後,當場以當日現金罰鍰收入退還申請人,並以
不超過當日收入為原則。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退費申請書,由本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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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退還罰鍰採匯款退還方式,其程序如下:
(一)由原案申請人填寫退費申請書,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二)承辦人員應審核是否符合法規規定及文件是否齊備,審核無誤後
移送單位主管核定。
(三)經單位主管核定後,以當日現金罰鍰收入採匯款方式退還至申請
人之指定帳戶,並以不超過當日收入為原則。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退費申請書,由本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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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府市庫收入退還標準作業流程相關規定辦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