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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照字第108004452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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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執照有關技術之執行標準,
    特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設桃園市政府建築技
    術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建築技術及法令適用疑義之諮詢及處理。
    (二)其他與建築技術有關事項之協助及諮詢。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建築管理處處長或
    其指定人員兼任並為主席;其餘委員由本府建築管理處及桃園市建築
    師公會代表各半共同組成。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小組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建築管理處派員兼任,辦理本小組
    行政業務。
五、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由召集人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建築執
    照案件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相關機關(構)、團體派員或專家學者
    出席。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本府建築管理處及桃園市建築師公會代表各至少三人
    出席。
七、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以本府名義函知各權責單位辦理
    。
八、本小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本小組委員有前項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避。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築管理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