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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捷開字第1110100135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捷運工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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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取得捷運設施用地,並有效利用土地
    資源,促進地區發展與實現都市計畫,由本府徵求投資人辦理桃園市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案(以下簡稱開發案),使參與開發案之土地
    所有權人、投資人及主管機關等權益關係人共享開發土地利益,就各
    權益關係人以開發完成樓地板抵付分配權值之作業規範,特訂定本原
    則。
二、本府為辦理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各項權值評估、區位選擇及徵求投資人
    等相關事宜,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執行之。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鑑估價基準日:指參與開發案進行權益分配之各權益關係人,評
        估各項貢獻權利價值之基準日期。
    (二)權益分配:指開發案內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主管機關或投
        資人,提供土地、行政資源或資金,參與或投資開發案,於該項
        開發案完成後,按其開發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開發
        完成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
    (三)市地主:指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為桃園市者。
    (四)開發大樓:指由開發案規劃、設計及施工,並與捷運設施共構或
        分構之新建建築物及其所占持分土地。
    (五)區位:指開發大樓內可由權益關係人進行分配之不動產,分為房
        屋及車位二種類型,各區位包含各建物及其所占持分土地。
    (六)權值:指開發大樓於鑑估價基準日時各區位之產權預期銷售價格
        ,用以作為權益分配及區位選擇之評估基準。
    (七)投資開發費用:指評估投資人於整體開發歷程中所需支付之各項
        成本及利潤,以作為參與開發案進行權益分配之基礎。
    (八)捷運獎勵容積:指依捷運土地開發相關獎勵法令所增加實際設計
        獎勵容積。
四、本原則公式符號,定義如下:
    (一)開發大樓總權值:S。
    (二)建物興建成本:BC。
    (三)投資稅管費用:M;投資稅管費用率:m%。
    (四)期待利潤:P;期待利潤率:p%。
    (五)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及都市計畫回饋之容積分配率(以下
        簡稱主管機關容積分配率):rv%。
    (六)委託建造費用:ΔRC。
    (七)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及都市計畫回饋之權值(以下簡稱主
        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rT。
    (八)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ΔBS。
    (九)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Q。
五、開發案應以建造執照領得日為調查分析與評估價格之鑑估價基準日,
    並以鑑估價結果進行權益分配。
    投資人應於前項鑑估價基準日起六個月內提送權益分配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