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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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取得捷運設施用地,並有效利用土地
資源,促進地區發展與實現都市計畫,由本府徵求投資人辦理桃園市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案(以下簡稱開發案),使參與開發案之土地
所有權人、投資人及主管機關等權益關係人共享開發土地利益,就各
權益關係人以開發完成樓地板抵付分配權值之作業規範,特訂定本原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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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為辦理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各項權值評估、區位選擇及徵求投資人
等相關事宜,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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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鑑估價基準日:指參與開發案進行權益分配之各權益關係人,評
估各項貢獻權利價值之基準日期。
(二)權益分配:指開發案內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主管機關或投
資人,提供土地、行政資源或資金,參與或投資開發案,於該項
開發案完成後,按其開發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開發
完成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
(三)市地主:指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為桃園市者。
(四)開發大樓:指由開發案規劃、設計及施工,並與捷運設施共構或
分構之新建建築物及其所占持分土地。
(五)區位:指開發大樓內可由權益關係人進行分配之不動產,分為房
屋及車位二種類型,各區位包含各建物及其所占持分土地。
(六)權值:指開發大樓於鑑估價基準日時各區位之產權預期銷售價格
,用以作為權益分配及區位選擇之評估基準。
(七)投資開發費用:指評估投資人於整體開發歷程中所需支付之各項
成本及利潤,以作為參與開發案進行權益分配之基礎。
(八)捷運獎勵容積:指依捷運土地開發相關獎勵法令所增加實際設計
獎勵容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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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原則公式符號,定義如下:
(一)開發大樓總權值:S。
(二)建物興建成本:BC。
(三)投資稅管費用:M;投資稅管費用率:m%。
(四)期待利潤:P;期待利潤率:p%。
(五)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及都市計畫回饋之容積分配率(以下
簡稱主管機關容積分配率):rv%。
(六)委託建造費用:ΔRC。
(七)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及都市計畫回饋之權值(以下簡稱主
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rT。
(八)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ΔBS。
(九)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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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發案應以建造執照領得日為調查分析與評估價格之鑑估價基準日,
並以鑑估價結果進行權益分配。
投資人應於前項鑑估價基準日起六個月內提送權益分配建議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