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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捷開字第1110100135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捷運工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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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權益分配之計算方式
十八、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方式,係依投資人按捷運局所評
      估之投資開發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以等權值之區位與投資人進行
      抵付作業。其權益分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係將開發大樓總權值扣
          除主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而得,即S-rT。
      (二)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指投資人於開發案中,就其投資開
          發費用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包含第九點、第十一點及第
          十三點規定之建物興建成本、投資稅管費用及期待利潤,惟應
          扣除主管機關已支付之委託建造費用。其評估公式如下:
          ΔBS=[BC×(1+m%)-ΔRC]+(S-rT)× p%。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案,其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為第
          一款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與前款規定之
          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之差額((S-rT)-ΔBS) ,該差
          額占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之比率,即為土地所
          有權人之分配比率([(S-rT)-ΔBS]/(S-rT))。
      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作業,應依前項計算方式辦理權
      益分配。但雙方另有約定或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或規定。
十九、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係參照開發案之桃
      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有關土地所有權
      人間權益分配約定辦理。
二十、市地主參與開發案,其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為第十八點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可分配權值與前點規定之市地主占全
      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之乘積,即[(S-rT)-ΔBS]×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