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權益分配之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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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方式,係依投資人按捷運局所評
估之投資開發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以等權值之區位與投資人進行
抵付作業。其權益分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係將開發大樓總權值扣
除主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而得,即S-rT。
(二)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指投資人於開發案中,就其投資開
發費用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包含第九點、第十一點及第
十三點規定之建物興建成本、投資稅管費用及期待利潤,惟應
扣除主管機關已支付之委託建造費用。其評估公式如下:
ΔBS=[BC×(1+m%)-ΔRC]+(S-rT)× p%。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案,其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為第
一款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與前款規定之
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之差額((S-rT)-ΔBS) ,該差
額占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之比率,即為土地所
有權人之分配比率([(S-rT)-ΔBS]/(S-rT))。
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作業,應依前項計算方式辦理權
益分配。但雙方另有約定或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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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係參照開發案之桃
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有關土地所有權
人間權益分配約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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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市地主參與開發案,其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為第十八點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可分配權值與前點規定之市地主占全
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之乘積,即[(S-rT)-ΔBS]×
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