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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捷開字第1110100135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捷運工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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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驗屋及交屋作業
二十九、投資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依權益分配議定書內容製作驗屋計
        畫書及交屋清冊,並提報至捷運局進行審閱,以作為本府分回公
        有不動產(含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部分)專有部分之驗屋作業依據。
三十、建物登記時,因相關法令規定變更或地政主管機關對建物丈量面積
      計算方式與建築主管機關之規定不同致有面積差異時,不互相找補
      。
      除前項情形外,倘本府所分回公有不動產屬房屋之建物權狀所登載
      產權面積,與權益分配議定書所載不同時,依下列原則辦理找補作
      業:
      (一)倘「開發大樓房屋總建物產權樓地板面積差額平均數」與「本
          府分回公有不動產屬房屋建物產權面積差額平均數」之差值在
          百分之五以下,僅須就該產權面積之差異值進行套算調整,投
          資人應依權益分配議定書所載之議定區位價值以現金支付本府
          找補金額,而不重新辦理鑑估價作業。
      (二)倘「開發大樓房屋總建物產權樓地板面積差額平均數」與「本
          府分回公有不動產屬房屋建物產權面積差額平均數」之差值超
          過百分之五,捷運局應依竣工申報時建築規劃與施工圖說,以
          原鑑估價基準日重新辦理各項鑑估價,投資人應以現金支付本
          府找補金額。其所衍生之重新鑑估價委託服務費用,應由投資
          人支付,且不計入權益分配之評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