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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捷開字第1110100135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捷運工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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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開發大樓總權值評估作業
六、開發大樓各房屋及車位之區位權值應以鑑估價基準日為價格日期,並
    基於當時之建築規劃、建材設備等級、銷售產權面積等,以新成屋(
    含所占持分土地)標準之預期銷售價格為估價條件進行估價,作為各
    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區位選擇與分配及畸零樓地板買賣找補之依
    據。
    前項各區位權值總和即為開發大樓總權值。
七、開發大樓各區位權值及總權值評估作業,由捷運局與投資人共同委託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並由該公會委託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估
    價,並出具估價報告書。
    前項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應召開會議審查,捷運局與投資人得列席表達意見,審查後由該公會
    出具開發大樓各區位權值及總權值之報告書。
    市地主與投資人對於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估價結果,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