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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桃警捷人字第105000121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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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處理程序
八、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
    面向本隊提出,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申訴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十四日
    內以書面補正。
    本隊為處理第一項之申訴,得提送本會進行調查,其調查審議程序準
    用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九、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當事
        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桃園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並協助被害人報案。
    (四)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審議,申訴案件
        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
        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權力不對等之
        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五)本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成
        立者,仍應對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十、申訴人於本會作成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十一、本隊對申訴案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
      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
      ,申訴人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桃園市政府勞動
      局)申訴。但申訴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之保障對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提再申
      訴。
十二、申訴人不服本隊之函復,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訴。但申訴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或第
      一百零二條所定保障對象,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