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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073565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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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與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
停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除原住民重點學校外
,各學年度全校學生於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核定之班級數
基準日計算之學生人數(含幼兒園)低於六十人者,即進入評估期。
評估期為一年,學校應召開地方說明會,並於期滿前向本府提出發展評估
報告。
前項發展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未來五年各年學區內人口數及學齡人口數之評估情形。
二、與周邊同級學校之距離、公共交通工具路線及班次分布。
三、校齡、學校建築屋齡及使用年限。
四、合併後之學校是否須再增建教室及充實設備。
五、社區或部落文化傳承及經濟發展。
六、社區對學校之依賴程度。
七、學校評估未來轉型、合併、合併教學或停辦之方向。
八、擬定有關學生學籍、教職員權益、校地校舍活化及財物管理之計畫。
本府收到學校發展評估報告後,由本府於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後,
提送桃園市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決議合併或停辦。
前項教審會決議合併或停辦,依本準則規定之程序辦理。
第 3 條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學生總人數低於五十人者,得採
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或將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