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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技職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高字第1080099564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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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
    教育)專業發展,提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落實技術及職業教
    育法第八條規定,組成技職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技職教育政策訂定之諮詢。
    (二)技職教育政策執行及績效評估之諮詢。
    (三)其他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教育局局長指派教
    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二人至四人。 
    (二)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三)企業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學校代表九人,其中技專院校代表二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代
        表三人,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一人,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附設專業群科)代表一人,國民中學代表一人及國民小學代表一
        人。
    (五)教師團體代表一人。
    (六)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七)社會人士代表一人。
    (八)產業(職業)公會或工會代表一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學校、
    團體、公會或工會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但出缺任期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高級中等教育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處理會務。
六、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其利益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
    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人員之人數。
    本會議應有過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
    成決議。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