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
教育)專業發展,提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落實技術及職業教
育法第八條規定,組成技職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
要點。 |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技職教育政策訂定之諮詢。
(二)技職教育政策執行及績效評估之諮詢。
(三)其他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
|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教育局局長指派教
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二人至四人。
(二)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三)企業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學校代表九人,其中技專院校代表二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代
表三人,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一人,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附設專業群科)代表一人,國民中學代表一人及國民小學代表一
人。
(五)教師團體代表一人。
(六)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七)社會人士代表一人。
(八)產業(職業)公會或工會代表一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學校、
團體、公會或工會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但出缺任期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高級中等教育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處理會務。 |
|
六、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
七、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其利益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
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人員之人數。
本會議應有過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
成決議。 |
|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