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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體人字第1080006142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體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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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
    康活動實施要點」。
二、宗旨:為提倡員工社團活動,調劑員工身心健康、激發團隊精神,特
    訂定本要點。
三、適用對象:本局現職員工(包括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得依個人興
    趣自由選擇參加社團或自行籌組社團。
四、社團之成立:
    (一)社團依本局員工自行籌組或經人事室之社團意願調查結果成立,
        惟總社團數不得逾五社團。
    (二)每一社團之參加人數須達七人始得成立社團,由召集人召開成立
        大會,選出該社團之社長以辦理社團成立事宜。
    (三)各社團應置社長一人,由該社團成立大會選舉之;社長得遴選社
        員一名擔任社團幹事,協助社長處理社務。社長如有改選應會知
        人事室。
    (四)社長應於成立大會召開後二週內檢附社員名冊(註明社長及幹事
        ),專案簽報申請,並簽會人事室,於奉准後該社團始正式成立
        。
    (五)社員有加入或退出時,社長應重新檢附社員名冊送人事室及會計
        室備查。
五、員工社團活動經費、各項社團器材及裝備,以社員自備或自行籌措為
    原則,社團活動如涉及下列項目酌予補助,補助經費每年上限為新臺
    幣二千元,視經費情況,得隨時簽奉局長核可後變更之:
    (一)社團活動如需專人指導,以聘請具有專業技能者為限。
    (二)社團活動如需使用收費場地者。
六、補助費之申請:
    (一)各項社團補助費之申請,依經費動支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項補助費支出憑證規定如下:
         1、指導補助費及場地補助費:指導補助費應檢附指導人員請領
            收據及身分證影本;場地補助費應檢附場地費之收據或發票
            及每次活動參加社員簽到名冊影本。
         2、各社團應將每次社團活動之資料、照片、參加社員簽到名冊
            、經費收支帳簿等,妥善保管以備查核。
七、各社團之社員人數少於四人者,得自行申請解散或由人事室簽報解散
    之。
八、活動時間:各社團以利用下班時間或中午休息時間及例假日實施社團
    活動。
九、其他:
    (一)各社團如有在外自行舉辦活動時,應注意各項安全事宜,並應注
        意個人生活規範以維護機關形象。
    (二)各社團活動除社員以外,其餘非社員者應經簽奉核准始得參加本
        局社團活動。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奉局長核可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