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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測字第1080108601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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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激勵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及其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
  稱各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作業之測量助理工作士氣,提高工作效
  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地政機關實際辦理地籍測量外業之測量助理。
三、測量工作費按月發給,每人每月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四、適用對象有曠職、曠工、請假、受處分、因案停職或兵役情事,其測
  量工作費之發給基準如下:
  (一)曠職或曠工一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二日者,扣
    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
    全部。
  (二)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當月測量工作費按日扣除;請病假者,
    當月測量工作費按日扣除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者,不發測量
    工作費。
  (三)請生理假、產假、產檢假、陪產假者,測量工作費應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休養期間測量工作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四)請公假、休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七日以下者,不扣測量工
    作費;超過七日者當月測量工作費按日扣除二分之一。但因公受
    傷、奉派出國考察及參加會議期間,不扣測量工作費。其在受訓
    、進修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辦公者,得按實際辦公日
    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五)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領之
    測量工作費照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測量工作費。
  (六)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申誡二次
    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
    工作費全部;記過二次者,扣除測量工作費二個月;記一大過者
    ,扣除測量工作費三個月。
  (七)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者
    ,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五、全月外調其他機關仍辦理地籍測量工作者,測量工作費由僱用機關照
  常發給;部分時間調兼非地籍測量工作或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
  實際在勤日數計算發給。
  測量工作費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測量工作費數額除以該月全月
  之日數計算,所得數值至整數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地政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但經費不足時,得
  按基準酌減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