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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測字第110026329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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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地政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素質,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
  果品質及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指各地政機關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業務之人員
  。
三、測量助理之管理,依本要點規定辦法;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府工友
  工作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四、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工作、督導、考核訓練、獎懲、編制等事項
  ,由各地政機關之業務單位主辦;待遇、差勤、福利等事項,由各地
  政機關之人事單位主辦;退職金、撫卹金等事項,由各地政機關之事
  務單位主辦。
五、測量助理員額配置,依各地政機關測量組數核計,每組配置二人。測
  量組數之設置,以各地政機關編制技士、技佐職稱並歸列測量製圖職
  系者計算之。
六、測量助理之僱用,依下列條件以公開甄試方式為之:
  (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二)身體狀態足以負擔複丈外業工作。
  (三)男性者,須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四)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七、新僱測量助理應先予實務訓練三個月,期滿且經各地政機關考核合格
  者,繼續僱用。
  前項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實務訓練期
  間內請假之日數,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之期間。
  新僱測量助理於實務訓練期間,各地政機關應指派專人擔任輔導員,
  並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八、測量助理不得調派與測量業務無關之工作。
九、測量助理工作職責為協助公文繕打、地籍測量、地籍圖重測、土地複
  丈、建築改良物測量業務相關作業、地籍圖謄本製作與核發、地籍圖
  訂正與修檔、障礙物清除、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及其他交辦事項。
十、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辦理之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各
  地政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加強在職訓練。
十一、各地政機關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及生活情況,定適時辦理獎懲以
   激勵工作士氣。
   各地政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及十二月對所屬測量助理辦理考核
   並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作為年終考核
   之參考。
圖表附件:
十二、各地政機關因興辦公共事業、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
   工作有業務需要者,本府得視業務情況統籌調動各地政機關測量助
   理相互支援。
十三、測量助理如有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各地
   政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及本府工友工作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解僱。
十四、測量助理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及其相關子法規定申請育嬰
   留職停薪。
十五、測量助理留職停薪達六個月以上,本府各地政機關如無適當人力可
   資調整運用,得僱用職務代理人執行其原有工作,並依全國軍公教
   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四規定之一五○薪點及附表六規定之
   技工專業加給支給,其薪資由留職停薪之測量助理支領薪資科目項
   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