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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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為保障性別工作
權平等,防治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發生,建立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
當事人之權益,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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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本大隊員工於工作場所遭受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事件,有
關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事件,適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性騷擾
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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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其範圍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之性別歧視:
1、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性別或性
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
2、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因性
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3、薪資之給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
同者,給付不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
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4、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5、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員工有結婚
、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留職停薪;或予以
解僱。
(二)違反母性保護:指女性員工從事之工作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
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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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大隊應採行適當措施,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
並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申訴及建言管道,
且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如有因性別所產生之歧
視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時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本大隊受理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3-3325700
申訴傳真:03-3350363
申訴電子信箱: h13199@tyhp.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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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大隊應利用集會、印刷品、網路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
工有關性別歧視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員訓練、講習課
程中,合理規劃促進性別平等及消除性別歧視等相關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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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大隊為受理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及調查案件,應設性別歧視申
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大隊業管副大隊長兼
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其餘委員由本大隊大隊長就本大隊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
(派)兼任之,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大隊局長就本大隊職員派兼
任之。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