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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桃警刑大人字第1050012801號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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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處理程序
七、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會申請迴避。
八、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
    面向本大隊提出,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申訴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十四日
    內以書面補正。
    本大隊為處理第一項之申訴,得提送本會進行調查,其調查審議程序
    準用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九、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當事
        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桃園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並協助被害人報案。
    (四)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審議,申訴案件
        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
        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成
        立者,仍應對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申訴案件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十、申訴人於本會作成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十一、本大隊對申訴案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
      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
      復,申訴人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桃園市政府勞
      動局)申訴。但申訴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條規
      定之保障對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提再
      申訴。
十二、申訴人不服本大隊之函復,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訴。但申訴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或
      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保障對象,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第一
      項規定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