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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受贈藝術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市美藏字第1080001753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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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國內外各界人士捐贈藝術
    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捐贈之標的物,需符合本館之藝術典藏政策與範圍,其範圍包括:雕
    塑、油畫、水墨、膠彩、書法篆刻、水彩、版畫、綜合媒材、攝影、
    設計、工藝、陶藝、裝置藝術、新媒體藝術、觀念藝術、其他各類具
    原創性之藝術作品,以及藝術家因創作或記錄所衍生之相關物件。
三、捐贈藝術品者須提具作品清單與圖像,並應填具捐贈作品狀況書及捐
    贈同意書,同意捐贈之藝術品,其著作權及所有權均授權本館。捐贈
    者須保證捐贈品之來源及權利無瑕疵,包括無產權糾紛等且無侵害他
    人權利或著作權之情事,如有違反或因本捐贈發生任何爭議,概由捐
    贈者負責處理及負相關責任。
四、捐贈品經本館收受後,依法不得撤銷、撤回該捐贈行為。如經本館典
    藏審議會審議通過者,列入典藏,並列入財產管理。但未通過審議之
    作品則原件返還,捐贈人不得拒絕。
五、捐贈品價格之認定,由本館典藏審議會審定之。為提供本館典藏委員
    會審議及鑑價參考,捐贈者得提供來源證明、原始交易證明、並儘量
    於證明中註明取得日期及價格成本,或合法鑑價公司評估之作品價格
    。
六、經本館典藏審議會審議通過典藏之捐贈品,得由本館視業務需要,作
    為各項功能之運用與規劃。
七、捐贈者對其捐贈之藝術品,事先徵得本館同意,有優先借用權,但僅
    限於非商業性之研究展覽、教育、攝影、文宣印刷等用途。
八、捐贈藝術品經審議通過列入本館典藏者,由本館致送感謝狀,並出具
    捐贈證明予捐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