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桃警行字第111003619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四章 勤務時間
第 34 條
每日勤務起訖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
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以上午六時為原則,有
必要變更時,應報本局備查。
第 35 條
勤務時間之分配原則如下:
一、各勤務執行機構除值宿之分駐所或派出所外,每日服勤以八小時為原
    則,或以週休二日每週合計五十小時以下勤務時數管制;編排十小時
    勤務仍無法因應治安需求時,由分局長召開座談會,依據轄區治安狀
    況、警力缺額等因素,研擬需增排之勤務時數;必要時,得於二小時
    以內延長之,並陳報本局列管。延長服勤時間,應酌予補休、發給超
    勤加班費或行政獎勵。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以上之睡眠時間
    。
二、員警申請每日服勤八小時或十二小時者,由該管分局長依據轄區治安
    及警力等狀況審核之。員警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以一百小時為限;超過
    上述時數者,應由勤務執行機構檢具事證,經該管分局彙整後,陳報
    本局審查並列管。
三、員警輪休前、後選擇一日或生日當日願意服勤者,以編排八小時勤務
    為原則。
四、各勤務執行機構應本彈性與授權原則,考量警力及地區特性等因素,
    依實際需要,採番號輪替時段,以達勞逸平均。
五、巡邏、臨檢及路檢等攻勢勤務,每次編排二小時至四小時,深夜攻勢
    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變更之。
六、各分駐所及派出所每月勤區查察時數基準,由各警察分局審酌轄區治
    安狀況及臨時勤務多寡訂定之,每年定期檢討調整,並陳報本局備查。
七、聯合服勤時間,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編排二小時至四小時。
八、備勤勤務,應視轄區治安狀況編排,每人每次編排二小時,每日以不
    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之勤務時間,遇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第 36 條
服勤人員每星期輪休全日二次;遇有特殊狀況,得予停止之。停止輪休,
應酌予補休、發給超勤加班費或行政獎勵。
所長及副所長之輪休,除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外,得視轄區治安情形,每月
之星期六或星期日輪休至少各一次以上。
警察分局應依前項規定,統一編配所屬各分駐所及派出所所長、副所長之
輪休日期,排表實施。
所長及副所長非輪休期間,每星期得擇一日以上於十八時後,離開服務單
位家休,惟不得同時實施。遇所長實施家休時,副所長應落實代理所長職
務事宜。
所長或副所長離所時,應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並載明於勤務分配表

分駐所及派出所得規劃二日合併或分開輪休實施方式。居家較遠者,得採
四星期內集休方式實施。
分駐所及派出所每日輪休、休假及補休人數,扣除事假、病假、公假及喪
假者外,以能確實因應掌控轄區治安、交通狀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