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勤務規劃 |
第 37 條 |
各分駐所及派出所應依據轄區治安及警力狀況等條件,採取適合之勤務編
排方式。
勤務規劃以一段式為主、二段式或採隔週、隔月、隔季等方式為輔,嚴禁
三段式以上之勤務編排方式,並應確實掌握下列時、空重點,有效使用現
有警力:
一、治安、交通尖峰時間與地段。
二、地區特性、狀況時間與地段。 |
第 38 條 |
勤務規劃,在警察分局以上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分駐所及派出所應由
所長或所長職務代理人為之。
夜間出勤處理事故或案件,應注意安全及保持良好通訊;必要時,所長或
副所長得適時派員支援協助。
攻勢勤務,以組合警力方式執行為原則。
規劃巡邏勤務,以二人實施為原則,機動有效運用,以增加轄區巡邏密度
;警力不足時,得編排替代役男或調派義警、民防、山地義警等民力協勤
。
所長對於所屬執勤安全及執勤能力與默契,應於訓練及集會中加強要求及
實作演練。
各分駐所及派出所之業務資料整理、協助內部管理及庶務等工作,應由副
所長、巡佐或分項由警員兼辦之。 |
第 39 條 |
勤務分配,應勞逸平均,動靜調節,每人勤休日數、時間及服勤項目與崗
位,必須逐次互換,機會均等,非經核准,不得擅自更換或央人代勤。
專案性勤務以不編配為原則。但基於特殊因素須執行專案勤務者,應由分
局長親自規劃審核後方得實施,並將規劃情形陳報本局列管及督導。對於
超過一星期以上之專案性勤務,規劃單位應每星期檢討一次,經檢討無實
施必要時,或專案勤務結束者,應即時連同成效檢討資料陳報本局解除列
管。 |
第 40 條 |
警察分局得依轄區警力數、地區特性、治安、交通及受理報案數等狀況,
將所屬分駐所、派出所區分為非值宿所與值宿所;其勤務方式如下:
一、非值宿所採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遇警力不足時,不得變更為值
宿勤務,應由警察分局調派警力支援;調派有困難時,立即報請本局
支援,避免調動其他分駐所及派出所之警力。
二、值宿所夜間得編排值宿勤務替代值班勤務,值宿時段由分局長參酌當
地實際治安需求狀況律定之;日間必要之巡邏,得併勤區查察,以查
巡合一之方式行之。
三、值宿勤務應穿著整齊制服於值勤臺旁歇息,並依規定領用槍彈且置放
於安全隨手可取之處,駐地應保持適當明亮度。
四、值宿所應設民眾報案電鈴及報案標示引導牌等設施,遇民眾報案時應
立即反應受理。 |
第 41 條 |
本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警察分局
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
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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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
分駐所及派出所應就服勤人員編組、服勤方式互換及服勤時間分配等事項
,提具規劃意見,供由警察分局妥予訂定勤務基準表實施。
分駐所及派出所應依勤務基準表,就治安狀況及所掌握之警力,按日排定
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應於前一日十二時前於桃警應勤簿冊管理系統內編
排完畢,俾利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彙整。 |
第 43 條 |
分駐所及派出所所長、副所長每日應編排攻勢勤務帶勤二小時至四小時,
每星期至少應編排深夜勤帶勤一班次及夜勤帶勤二班次;其勤務時段調配
及副所長服勤時數編排,由所長依實際需要規劃編配。 |
第 44 條 |
勤務執行機構為因應特殊任務需要,變更原定勤務分配表列勤務班次時,
其核定權責如下:
一、四小時以內者,由分駐所及派出所所長核定,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備
查。
二、五小時以上者,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轉陳分局長核准。
勤務變更時,應由所長將變更之情形,親自註記於勤務分配表之勤務
變更欄內,並於本局之桃警應勤簿冊管理系統內加以變更。
勤務分配表應保持乾淨、清晰,除數字代號或番號外,不宜另有文字
說明,格式由本局統一規定;其番號變更時,應於勤務分配表註記,
並由所長審核及通知服勤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