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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桃警行字第111003619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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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勤務機構
第 4 條
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
第 5 條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
,劃分原則如下: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里劃設一警勤區;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里劃設一
    警勤區;里過大者,得將一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
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未來發展趨勢及配合電子化資料能正確對應傳
遞,依自治區域以不分割鄰之原則,由警察分局每年定期檢討調整,並報
本局核定。
刑事及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第 6 條
分駐所及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其設置應位於衝要地點,置警務員、巡官或巡佐為所長,指揮監督所屬員
警勤務之執行,並得酌情配置副所長襄助之。
前項分駐所及派出所設置,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
基準辦理。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
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本局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第 7 條
警察分局於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
,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或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
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
 
第 8 條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
、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第 9 條
本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
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