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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桃警行字第111003619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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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勤前教育
第 45 條
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駐所及派出所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分局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
 
第 46 條
基層勤前教育實施規定如下:
一、由所長主持,或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二、施教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度,其起訖時間,由所長審酌實際情形
    自行律定,並陳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且應每日標示於勤務分配表
    中;時間變更時,亦應陳報且經上級機關核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以
    電話通報當日實施時間。
三、分駐所、派出所實有人數,不含所長為七人以上者,應逐日實施;四
    人以上六人以下者,隔日實施;三人以下及山地等勤務執行機構勤務
    單純者,得不拘形式,每星期實施二次。
四、基層勤前教育實施後次日上午十時前,應將紀錄張貼於內政部警政署
    警政知識聯網之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網頁,供員警點閱;所屬
    員警應於最近之上班日三日內,上網點閱。
五、員警參加勤前教育,其時間及人員應於勤務分配表上註記。
 
第 47 條
警察分局每月舉行聯合勤前教育以一次為原則,由分局長主持,因故未能
主持時,由職務代理人為之。
警察分局應於每月一日前將該月聯合勤前教育預定實施日期、地點陳報本
局,並於每次實施後五日內,將實施情形翔實記錄函發所屬單位,並副陳
本局備查。施教重點資料,應張貼於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之值勤臺
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網頁,供員警點閱。
聯合勤前教育舉行時,當日之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第 48 條
專案勤前教育,係各勤務單位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舉行,由主官
或主管親自主持或指定資深之帶班人員主持。
前一日深夜舉行專案勤前教育者,次日之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第 49 條
基層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及程序如下:
一、清查人數、檢查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備。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最新治安狀況之分析、研判。
四、勤務變更宣示。
五、重要工作提示與任務交付。
聯合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及程序如下:
一、清查人數、檢查儀容及服裝。
二、針對當前重點工作有關法令或規定重複施教。
三、參照轄內治安環境需求,適切檢討勤務規劃,並依據歷次任務執行情
    形及員警服務態度得失,個案提出具體檢討。
四、重要工作提示與任務交付。
五、勤務人員問題釋疑及勤務執行考詢。
六、實作演練常用執勤標準作業程序及要領。
第 50 條
基層勤前教育以出勤前集中舉行為原則。但有保密性質或時間緊急之特種
勤務,得於出勤途中秘密行之。勤前教育主持人,應將施教資料,妥為準
備。
員警參加勤前教育時間,不列入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前段所指之
勤務時數。但得併計服勤時數,惟不得以該時段報計超勤時數。
員警於基層勤前教育開始時已無勤務編排者,除有特殊情形,不得要求參
加勤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