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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桃警行字第111003619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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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應勤圖、表、簿、冊與裝備
第 51 條
勤務執行機構應依勤務及業務需要,設置有關圖、表、簿、冊,責由專人
保管,保持常新。
 
第 52 條
員警執勤時,應依其任務需要著裝,攜帶裝備如下:
一、勤區查察:
    (一)個別專責執行警勤區訪查:電擊器、無線電、蒐證器材、鋼(鐵
    )質伸縮警棍、警銬及防護型噴霧器。
  (二)聯合查察:警槍、彈(或依實際需要配帶電擊器)、無線電、蒐
    證器材、鋼(鐵)質伸縮警棍、擊破器、警銬及防護型噴霧器;
    防彈衣、頭盔由分局長決定。
  (三)特殊狀況:由分局長決定。
二、巡邏:警槍、彈(或依實際需要配帶電擊器)、無線電、蒐證器材、
  鋼(鐵)質伸縮警棍、擊破器、警銬及防護型噴霧器。另防彈衣及頭
  盔依下列情形著戴之:
  (一)汽車巡邏:車內及車外均著防彈衣;防彈頭盔置於隨手可取得之
    處,下車執勤時,由帶班人員視治安狀況決定戴防彈頭盔或勤務
        帽。
  (二)機車巡邏:
     1、防彈頭盔部分:戴安全帽,不戴防彈頭盔;執行特殊勤務時
            ,由分局長或相同層級(含以上)之主官視治安狀況決定。
     2、防彈衣部分:日間(六時至十八時)由分局長或相同層級(
      含以上)之主官視天候及治安狀況決定;夜間均應著防彈衣
      。
三、臨檢:
  (一)一般臨檢:警槍、彈(或依實際需要配帶電擊器)、無線電、蒐
    證器材、鋼(鐵)質伸縮警棍、擊破器、警銬及防護型噴霧器,
    著防彈衣;戴防彈頭盔或勤務帽,由分局長或相同層級(含以上
    )之主官視臨檢對象及治安狀況決定。
  (二)路檢取締酒駕:警笛、防彈頭盔、防彈衣、無線電、反光背心、
    警槍、彈、警銬、警用行動電腦、手電筒、指揮棒、酒精測試器
    、酒精檢知器、蒐證器材、交通錐、警示燈、告示牌、刺胎器、
    舉發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測試觀察紀
    錄表、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 
四、守望:
  (一)守望勤務:警槍、彈、無線電、蒐證器材、鋼(鐵)質伸縮警棍
    、警銬及防護型噴霧器;由分局長或相同層級(含以上)之主官
    視治安狀況決定是否著配戴槍彈、防彈衣及防彈頭盔。
  (二)交通整理:無線電、勤務帽、反光背心、袖套、警笛、交通指揮
    棒及防護型噴霧器;警槍、彈由分局長或相同層級(含以上)之
    主官視治安狀況決定。
五、值班:警槍、彈、鋼(鐵)質伸縮警棍、警銬及防護型噴霧器。防彈
  衣及頭盔由分局長或相同層級(含以上)之主官視治安狀況決定。
六、備勤:於勤務執行機構內備勤時,不配戴裝備及著戴防彈衣、頭盔;
  但遇突發事件出勤或臨時勤務派遣時,則依所服勤務性質攜行相關應
  勤裝備及著戴防彈衣、頭盔或由分局長或相同層級(含以上)之主官
  視治安狀況決定。
七、其他勤務及特種勤務:視勤務性質、服勤地點及事實需要,由分局長
  或相同層級(含以上)之主官決定。另特種勤務應配帶警槍、彈、無
  線電、警笛、戴警帽種類及時機依特種勤務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