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勤務指揮、管制、督導與考核 |
第 53 條 |
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除對當日所屬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狀況應確實掌握運
用及貫徹執行外,亦負掌握轄區最新治安狀況及受理民眾報案,並立即反
應適切處置之責。
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
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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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
緊急性、重大性或重要性之臨時勤務,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除應按規定迅確
處置外,並應通報業務及勤務主管單位,因應治安狀況之需要及實際情形
,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實施。 |
第 55 條 |
針對突發街頭聚眾滋事案件,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靈活調度快速打擊犯罪
部隊警力,有效分配警戒、逮捕、蒐證與交通管制等工作,並統一律定現
場指揮官,其執行計畫,由本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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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
本局勤務之督導考核,由各級主官、副主官、主管、副主管、督察人員及
查勤人員,各依權責與規定方式,相互配合,綿密實施,務求端末勤務之
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