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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之需要,依據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十一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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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成員七至九人,召集
人由秘書兼任,小組成員包括行政課課長及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本小
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其餘小組成員由主任就登記課課長及各業務
承辦人遴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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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因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時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本所永久保存檔案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前。
(六)辦理電子檔案轉置、移轉(交)或清查階段。
(七)本所檔案屆保存年限時,查屬保存年限區分表或機關共通性檔案
保存年限基準之清理處置方式為屆期後鑑定者。
(八)辦理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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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成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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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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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上級主管機關或業務相關機關人員
列席會議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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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所人員及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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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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