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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桃市美藏字第1080002378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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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典藏功能,宏揚美術文化,
    特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借展條件:
    (一)作品之原創作者;
    (二)作品之原收藏家;
    (三)政府各文教機關為推廣藝術教育之需要。
    (四)國內外性質相同之博物館或研究機構。
三、申請借展手續:
    (一)借展單位須於二個月前以正式公文先洽本館,檢具計畫書、展出
        場地設施調查表(如附表一)、借展清單等,向本館提出申請。
    (二)經本館評估同意借展後,須填具「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提借申請
        單」(如附表二 a  面),簽訂「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合約
        書」(如附表三),並辦理提借期間「牆對牆」時價金額保險單
        。
四、借展之作品,應於指定場所當面點交,並核對填具借展「作品狀況書
    」(如附表四),借展單位應負責借期內作品之安全維護,如有違反
    情事,依借展合約書規定辦理。
五、非經本館同意,所借展之作品皆不得用任何方法複製或轉借。
六、借展單位歸還借展作品時,須經本館相關人員檢視點交,並核對作品
    狀況無誤後,再填具藏品歸還註銷單(如附表二 b  面),始完成歸
    還手續。
七、借展期間,如有破壞、污損或遺失等突發事件,借展單位應速與本館
    相關人員聯繫,並填具「作品損壞狀況報告書」(如附表五),且負
    修復與賠償責任。
八、前項作品之賠償,應以本館所開列保險額為計價基礎,借展單位不得
    異議。
九、本要點經本館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