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機場捷運 A20 站地區區段徵
收開發案」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權益,紓解因
區段徵收造成之居住衝擊,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及「擬定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
機場聯外捷運系統 A20 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以
下簡稱本案細部計畫)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
二、安置對象及資格
(一)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符合下列條件者
,始得為安置對象:
1、於地上物查估時,合法建物之現住戶經本府認定符合房租補
助費領取條件,且建物全數拆除遷移。
2、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經核定領有抵價地。但
未經核定領有抵價地者,應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
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
(二)每一合法建物,其所有權人符合前款條件者,以安置一建築單元
為原則。
(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所有合法建物,有二戶以
上設籍,且其現住戶分別領有房租補助費者,若合法建物所有權
人或其協調對象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申請安置單元合計之
權利價值時,准予在不超過受領房租補助費戶數範圍內,申請配
回二個以上安置單元。
(四)除前三款外,基於實際需要仍需予以安置者,應在不影響財務計
畫及抵價地分配原則下,由本府核定後據以辦理。 |
|
三、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位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一)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及位置:依既有建物分布情形、鄰里
生活區域及安置需求,並依本案細部計畫規定內容,以建築基地
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不得小於五公尺之 R2-3、R26-1、R27-1、R
27-2、R27-3、R35-1及R36-1 住宅區街廓為限。
(二)安置單元面積:
1、除街角地以外,每一安置單元以面寬五公尺、面積一百平方
公尺為原則,並視街廓深度酌予調整。
2、街角地:以面積三百平方公尺為原則。
(三)安置單元之權利價值=安置單元土地面積乘以該土地之評定單位
地價。 |
|
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領回土地面積計算,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十條規定如下:
(一)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 × 抵價地
比例
(二)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 (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
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 × (A ÷ 規劃供抵價地
分配之總面積)
(三)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 (Vi)= V × 【
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 ÷ 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
總地價】
(四)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 =Vi ÷ 該領回土地之評定
單位地價 |
|
五、安置土地分配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召開安置土地分配說明會。
(二)受理分配安置土地申請,採二階段辦理,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安置戶原為合法建物且登記門牌為新生路二段者
,欲優先分配第二種住宅區 R35-1 及 R36-1 街廓,以及
原為合法建物且登記門牌為中豐北路一段者,欲優先分配第
三種住宅區 R2-3 街廓,應於申請分配安置土地階段提出,
經本府審核確認後統一於第一階段優先辦理抽籤及分配作業
。
2、第二階段:於第一階段未能完成分配者,併同其餘安置戶就
剩餘安置街廓接續辦理第二階段抽籤及分配作業。
(三)安置土地抽籤分配作業:
1、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2、依土地分配籤順序選配土地。
(四)依確定分配安置土地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安置土地
面積,繕造分配結果清冊。
(五)公告安置土地分配結果。
(六)通知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囑託辦理土地登記。
(八)土地點交。 |
|
六、舉辦安置土地分配說明會
(一)通知召開抽籤及分配說明會時,本府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合法
建物所有權人參考:
1、本要點。
2、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無則免附)。
3、安置街廓位置圖說,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規定(節錄)。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安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4)各安置街廓之可分配權利價值。
(5)各安置街廓之分配方向。
4、申請書表。
(二)安置土地申請期限、受理方式、補正及本府審查期限,應敘明於
通知書內。 |
|
七、申請合併分配
(一)不同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擬申請合併分配安置單元,應於本府受理
分配安置土地申請期間併同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不同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安置單元,如選配街角地者
,僅得選配一安置單元;非選配街角地者,不在此限。 |
|
八、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應備文件
(一)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經審核准予領回安置土地者(以下簡稱安置戶
),應依本府通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及印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
(二)安置戶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抽籤或配地者,得委託代理人辦理,代
理人應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委託人之國
民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供查對,代理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
(三)安置戶死亡未辦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
印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全體繼承人無法共推一人為代表時,
抽籤作業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由本府逕為分配之。 |
|
九、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
,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布之。
(二)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回合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領安置土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確定分配安
置土地之順序。
(三)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土地分配籤
,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
|
十、土地分配方法與原則
(一)受理分配安置土地抽籤分配作業採二階段方式辦理,安置戶其原
建物登記門牌為新生路二段之合法建物者,得於第一階段申請分
配第二種住宅區 R35-1 及 R36-1 街廓(臨新生路二段);安
置戶其原建物登記門牌為中豐北路一段之合法建物者,得於第一
階段申請分配第三種住宅區 R2-3 街廓(近中豐北路);其餘未
於第一階段分配之安置戶,於第二階段就未分配之安置街廓選配
。
(二)配地時,由安置戶自行選擇安置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選擇分
配,不得跳配。
(三)安置戶應以其合法建物原坐落基地之全部權利價值優先供作分配
安置土地。原坐落基地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安置土地權利價
值者,應以安置戶所有之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其他土地權利價值優
先扣抵。無其他土地權利價值可供扣抵或扣抵後仍有不足時,應
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如原坐落基地屬分別共有,安置戶於中華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第一次公開展覽本案都市計畫後,未移轉
基地持分土地,且安置戶之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權利價值足供
配回安置土地百分之五十以上面積者,得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分配安置土地。
(四)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者,其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安置單元所
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並以街角地以外安置單元辦理
分配。
(五)安置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安
置戶接續分配土地。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安置戶到場時,
應即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並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之原則補
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
序補辦分配。
(六)安置戶選擇配回街角地者,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
於該街角地所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
(七)安置戶選擇分配街廓時,該街廓第一宗街角地尚未受分配時,由
本府逕行保留第一宗街角地後,自毗鄰街角地之安置單元分配予
該安置戶,剩餘之土地依原分配方向接續辦理分配。
(八)安置戶選擇分配後,其剩餘土地未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
安置戶應選擇其他安置街廓辦理分配,但剩餘土地如有相鄰土地
得合併並於後續辦理抵價地分配者,不在此限。
(九)未於分配作業辦竣前辦理報到者,視為放棄分配安置土地之權益
,其應領之權利價值由本府逕予保留,並通知依其原應領權利價
值參加抵價地分配作業。 |
|
十一、安置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一)安置戶應領權利價值大於安置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者,得在其權利價值範圍內辦理調整分配。但調整分配後之面
積以不超過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加二十平方公尺」為限。
(二)本案街角地不得辦理調整分配。 |
|
十二、權利值計扣與差額地價繳納
(一)安置戶選配安置土地後,尚有剩餘權利價值者,得參加後續全
區抵價地配地作業。
(二)安置戶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領回之安置土地地價者,其
不足部分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之。 |
|
十三、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安置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
於本府、中壢區公所及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依土地
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同意於區段徵
收後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權利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
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
滿時確定。 |
|
十四、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
於實地埋設界標,供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
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應以實際測量之面
積核計實際領回安置土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
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
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開二目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
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
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
託中壢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
,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權利價值供安置者,
以該土地所有權人為登記名義人。
(四)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圖、冊等資料送交中壢地
政事務所,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
記載。
(五)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
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
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
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
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
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
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六)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
承人得依第八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繼承
人名義辦理登記。 |
|
十五、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
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應由土
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
|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本府統一補充
說明、解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