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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自訂社會福利措施就
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計畫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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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所,管理單位為本所民政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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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對象及設籍限制如下:
(一)申請之在籍學生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含)前設籍於本區。
(二)申請學生未滿二十歲,其法定代理人(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須
比照前款之設籍規定。
(三)就讀依法設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大學及研究所
(碩、博士)之日間部、進修部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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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條件如下:
(一)智育(學科)成績上、下學期平均達八十分(或等第為 A- 或 3
.38 )以上,小數點不得以四捨五入法計算。
(二)研究所碩、博士生,因學分修習已滿或提前申請畢業者,得以一
學期之成績提出申請,且應提出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補助。但以補助前二年為限,且應有智育八十分(或等第為 A-
或 3.38 )以上之成績。
(三)設籍本區之未成年學生因特殊家庭因素,父或母未設籍本區者,
得以設籍本區之家屬提出申請,經簽奉核可者始得補助。
(四)公費生、各在職專班、學分班、空大(專)、推廣部、建教班(
各校建教合作性質之班別)、實用技能學程班等學校之學生及各
校延畢生不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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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學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參仟元。
(二)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四技、二技及大學暨獨立學院學生,
每名每學年新臺幣陸仟元。
(三)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壹萬元,但以
補助前二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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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限如下:
(一)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於本所網站申請及提交第七點應
備文件至本所,寄送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獎學金於十一月十五日前逕撥學生帳戶,撥入後應自行檢視金額
是否有誤,如有錯誤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覆,逾期概不予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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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除提具申請書外,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該學年度之上、下學期正式成績單正本一份。
(二)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三)學生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一份,因監護權問題未能開戶者,得
申請改以支票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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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本項獎學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者應予撤銷並
依法追繳之;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
(四)重複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