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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桃市園民字第1120019265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大園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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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管理單位為
    本所民政課。
三、申請對象及設籍限制如下:
    (一)申請之在籍學生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含)前設籍於本區。
    (二)申請學生未滿十八歲,其法定代理人(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須
        比照前款之設籍規定。
    (三)就讀依法設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大學及研究所
        (碩、博士)之日間部、進修部學生。
四、申請條件如下:
  (一)智育(學科)成績上、下學期平均達八十分(或等第為 A- 或 3
        .38 )以上,小數點不得以四捨五入法計算。
  (二)研究所碩、博士生,因學分修習已滿或提前申請畢業者,得以一
    學期之成績提出申請,且應提出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補助。但以補助前二年為限,且應有智育八十分(或等第為 A- 
        或 3.38 )以上之成績。
  (三)設籍本區之未成年學生因特殊家庭因素,父或母未設籍本區者,
        得以設籍本區之家屬提出申請,經簽奉核可者始得補助。
  (四)公費生、各在職專班、學分班、空大(專)、推廣部、建教班(
    各校建教合作性質之班別)、實用技能學程班等學校之學生及各
    校延畢生不得申請。
五、獎學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參仟元。
    (二)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四技、二技及大學暨獨立學院學生,
        每名每學年新臺幣陸仟元。
    (三)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壹萬元,但以
        補助前二年為限。
六、申請期限如下:
    (一)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於本所網站線上申請。
    (二)獎學金於十一月十五日前逕撥學生帳戶,撥入後應自行檢視金額
        是否有誤,如有錯誤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覆,逾期概不予
        受理。
七、申請人應至本所網站上傳下列證明文件:
    (一)該學年度之上、下學期正式成績單。
    (二)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最新之戶口名簿。
    (三)學生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因監護權問題未能開戶者,得申請改以
        支票領取)。
八、申請本項獎學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者應予撤銷並
    依法追繳之;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
    (四)重複申請。
九、經費來源:由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編列年度預算辦理。